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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或将规定房屋征收最低补偿

发布日期:2014-10-24来源:本站编辑:李香玉

[摘要]

  在近日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根据草案内容,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低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在报告中提到,目前浙江、上海、湖南、河北、甘肃等省市已经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而济南在2013年出台的房屋征收政府规章有力地推动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山东省房屋征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时机已经成熟。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对市、县级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其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主要体现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的明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征求等方面。

  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补偿措施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中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补偿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作的关于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作的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说明,听取了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孙西忠作的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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