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公告的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行“营改增”以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企业在对外开具发票时不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而统一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仍然按照上文要求执行。
按照以上要求,目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其抵扣期限均为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以后,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应当会执行以上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公告中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即如果建筑企业项目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能在180内完成认证抵扣,除符合以上6种客观原因,否则逾期将不能再进行认证抵扣。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项目部为保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如期获得认证抵扣,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应对:
(1)增强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使其对增值税计税原理、纳税人的划分、税率和征收率的设置,以及关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认证抵扣等关键环节能有所了解,从思想意识上、业务操作水平上增强增值税法制观念的建立和引导。
(2)完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对各业务部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的真伪鉴别、发票的保管、传递作出明确要求,设立奖罚机制。从制度上对业务人员进行约束,使其从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至传递至财务部门以及中间的保管工作,都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过程中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因此建议企业在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过程中应当将专用发票取得及传递的时间要求进行明确。比如可以遵循三个尽早的原则,即业务部门尽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尽早传递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取得业务部门传递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当尽早进行认证抵扣。对于因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不能认证的,企业设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3)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保管、传递、认证等职责分解落实至专门的岗位,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责任的明确,增加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心,更有利于保证该项工作按照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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