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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况下,项目部地处较为偏远,或者是采购的物资价值较小、用量较少,导致无法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这种情况在“营改增”以后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11-10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项目部在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以取得对方提供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到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项目部应当完成如下工作:

  (1)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据该规定项目部向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采购物资,对方是无法去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在选择物资供应商时应当将这类个人供应商排除;

  (2)由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较为繁琐,需要额外付出时间和精力,在购销金额较小或者购销次数较少的情况下,销货方一般不会同意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建议项目部尽量选择固定的商户进行采购,采取累积制。例如,在采购金额,采购次数或者是时间间隔达到一定程度或者范围后由对方统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这种方式也可以为项目部带来少量的进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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