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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发布日期:2015-11-09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首先,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其次,取得符合要求可以抵扣的票据,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票据包括: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海外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所以,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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