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购油单位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可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照原先的管理方式,司机各自去加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可根据上述规定改变管理方式,使用加油卡在加油站加油后,取得增值税用发票。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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