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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中心下转的资金占用费、保函手续费、担保费等因跨法人主体,是否“营改增”以后需要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票据?

发布日期:2015-11-03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1)按照营业税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当前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尽管尚未出台,但是可以确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无论以何种名义取得的收入都应视为利息收入。同理,也适用于保函手续费、担保费等其他金融业务。

  (2)集团母公司设立的资金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资金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资金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资金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3)资金中心模式下,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属于利息收入。

  (4)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结算中心模式下,“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是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并且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贷款利息收入会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一种纳税,若政策允许银行就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款单位支付的利息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用于抵扣。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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