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其他情况,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