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可以按规定要求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时,需要做的工作是:联系开票方问明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单》,要求开票方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取得无法认证专用发票时的账务处理情况、《通知单》和红字专用发票做账务处理,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账务处理。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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