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许多企业从资金实力上来说已经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但是,由于长期处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无论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参与国际竞争和盈利的能力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那么,从法律和管理的角度看,中国企业走进国际工程建设市场,需要重点解决哪些难题呢?
承揽国际工程必须对工程所处的施工环境进行深入地调查,着重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法制环境、政治和商业行为的关系等软环境。无论是国内工程还是国际工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现场勘查都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国际工程,其勘查的重点除了在国内工程中需要了解的诸如“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劳动力、材料价格等“硬环境”,更需要了解工程所在国的法制环境、人文和公众心理、政府官员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程度、法律制度等“软环境”,如果不对“软环境”进行认真仔细地勘察和分析,则很有可能导致工程施工的失败。
例如:A公司在2009年9月中标波兰华沙到德国柏林的A2高速公路,由于急于拿下订单,该企业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以致于在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均无法从波兰公路管理局获得补偿,加之管理失控、沟通不畅及内部矛盾重重,至2011年6月,波兰公路管理局根据合同约定开出高达7.41亿兹罗提(约合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另外,因大量拖欠波兰当地分包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导致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游行示威和烧砸办公场所的暴力事件,波兰方面的合作方B公司也因此被迫宣告破产。
由于道路工程涉及面广,工程的施工不仅与施工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有关,而且与当地的环境保护等法律关系极大,以波兰A2高速公路为例,该工程就曾经因当地“雨蛙”等环保工作而导致成本大幅度增加并严重影响工期,而A公司部分工程管理人员甚至认为是波兰人故意“刁难找茬”,这就是没有对当地法律和施工环境进行严格考察并评估的典型表现。
需特别关注合同条件和合同谈判。目前,许多业主,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业主,一般对承包商在合同谈判中的“叫板”极其反感和不耐烦,所以,承包商的合同谈判能力越来越弱,对合同中“霸王条款”逐渐失去了敏感性,这其实是一种非正常现象,也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弊端。而在法制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合同谈判中的“拉锯战”是正常的,承包商无条件接受反而不正常。
在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中,波兰方面已经提示:本合同条件是“经过修改的”菲迪克条款,但A公司并未引起重视,甚至并未真正深入地研究合同及合同条件。当在履约过程中发生问题才发现: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此外,波兰业主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权利。因合同中已经有了明确约定,事后再与波兰方面谈判已经为时已晚,波兰方面的答复是:一切按合同办事。
从合同技术的角度说,总价不得调整的合同在工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领域对承包商而言风险是极大的,如果约定总包价格锁死,作为风险的平衡机制,在合同中也必然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条件和程序,如果没有约定,当市场出现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大幅度上涨或出现在投标时未预见的成本增加因素时,调整合同价格的这条路就会被堵死。
事实上,上述问题应当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解决,在法制比较完善的欧洲市场,拉锯战的合同谈判业主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我国承包商因为在国内市场长期受挫,已经丧失了合同谈判的意识,自己心理上过不了这一关,这才是最可怕的。
需特别注重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中国的业主一般比较强势,这种状况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必然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建设工程领域,要想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中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正常的索赔异常艰难,我国的承包商也在长期的受挫过程中逐步丧失了索赔的意识。
索赔的完成是合同管理精细化的具体表现,因为索赔证据的获取必须以项目管理中完善的合同管理为条件。换句话说:合同管理管得如何,索赔就是一块试金石。当然,变更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所谓变更也是对原合同的变更,而原合同的范围往往在EPC合同、DB合同中会有较大争议,这就需要有专业人士从事合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变更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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