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移交程序
PPP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投标人选择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适用)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移交结束且质量保证期满后,项目公司可以清算。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并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二、资产移交标准及争议
移交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 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移交条件: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止导致移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
合作期满后,乙方将项目全部资产及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移交的资产、设施、设备应保证其功能正常使用、无任何债务负担、达到双方约定的全部交付标准。
三、项目移交方案
1. 一般要求
(1)项目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3)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
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4)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在 30 日内修复完毕。如乙方拒不修复,则扣除当年全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提取维护保函所有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移交程序
评估和测试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本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项目公司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正常运行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运维和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移交手续办理本项目移交过程中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相关手续由项目公司负责办理。
移交费用:
双方应按照适时的适用法律法规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项目移交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如果因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3. 移交前的准备
同期满前,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按照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共同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 合同期满,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应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给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项目公司需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4. 移交条件和标准
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上述移交资产在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任何种类的第三人权利以及司法限制。本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技术方面的权利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的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需满足项目正常运营使用,且达到本项目《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与项目公司另行约定。
5. 移交的具体内容
设施设备的性能测试
(1)乙方应当在移交日前十(10)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检验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设施的性能检测,如果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明确以书面方式谢绝该邀请,或者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怠于答复,乙方可以在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2)乙方应确保所有项目设施工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移交维修保函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之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如果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不符合移交标准,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就此获得赔偿。
(4)建筑物、附属设施及项目资产的移交
乙方向甲方移交的各项建筑物应确保建筑物外观整洁,结构无损坏,能够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书籍、乐器等各项资产符合日常使用标准;另电梯、绿化、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均符合物业管理绩效考核达80分以上的标准。
6. 移交范围
项目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本项目,移交内容包括:
(1)甲方投入及因本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
(2)本项目设施、资产、文件等全部资产和权益;
(3)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
(4)所有零备件和配件以及其他动产;
(5)关于本项目的全部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
(6)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7)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8)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权利。
7. 最后恢复性大修
项目设施移交前对本项目做最后恢复性大修,确保设备整体完好率达到99%,项目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建筑物能正常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完整整洁、城市道路质量合格。如BOT投资人的最后恢复性大修达不到相关要求,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兑取相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向投资人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8.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本合同所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直至达到移交标准。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到验收标准的),且项目公司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项目公司运维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9. 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且处于无负债状态,得到良好运营维护。
10. 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或退还乙方在上述移交之前已趸交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用给乙方。
11. 技术转让
乙方应向接收人移交乙方在运营期间形成的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文件。接收人将无偿拥有该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且仅有权将该等知识产权用于本项目及项目的扩建工程,而乙方仍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12. 合同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
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正常维护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消耗性备件应根据《运营维护手册》确定。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乙方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
14. 雇员的接收与培训
(一)运营期结束的六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乙方还应说明在移交日之后这些雇员将可以被接收人聘用。
(二)接收人如需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提供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及简历,乙方应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三)乙方应允许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与这些雇员进行面谈和面试。接收人有权自主选择在移交日之后其愿意聘用的雇员,而无义务聘用全部或任何的乙方雇员。
(四)如果接收人有意聘用部分乙方雇员,乙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根据适用法律支付该等雇员的经济补偿金。
15. 合同的转让
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签订的一系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由项目公司转让给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甲方有权根据上述合同对于项目运营的重要性,决定合同是否转让,如上述合同包含尚未期满的相关担保,应根据甲方要求一并转让。
为能够履行上述义务,项目公司应在签署这些合同时即与相关合同方(如承包商或运营商)明确约定,在项目移交时同意项目公司将所涉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技术转让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将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如果上述技术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法以同等代价取得,乙方、项目公司须承担甲方由此多付出的代价,相关费用在项目公司的履约保函中扣除。
16.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本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项目公司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17.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
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8.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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