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因此,发生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