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靳明伟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靳编辑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邵编辑 ×

顶部广告
所在位置:首页 > 操作实务 > 正文操作实务

企业提供的“三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5-12-03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消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行为视同消售货物。

  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因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在消售时获得,贵公司已就消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俏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贵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若贵公司在保修期内另行收取修理费用,则为提供应税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阅读】

营改增会议

政策法规

基础理论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5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