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根据以上规定,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于固定资产在同一法人内部不同项目部之间的调拨,主要是为了工程施工需要,而不是用于销售,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分析,公司成立租赁公司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便于固定资产在各项目部之间调拨时方便,。而站在企业管理角度的看,成立租赁公司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新增成本支出,包括人员管理成本、其他税费支出、内部核算及考核成本等,并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仅仅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则不需要成立租赁公司。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