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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集中采购方式是不是就不能适用了?

发布日期:2015-09-21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集中采购方式是由管理单位对下属各项目部所用的一些主要材料、辅料等进行集中的招标或是询价采购,通过集中采购方式一方面加强了物资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集中采购获得价格上的一些优惠。

  从法律形式看,集中采购又有“统谈统签”和“统谈分签”两种模式。“统谈统签”,是指管理单位进行统一招标后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供应商将物资提供给管理单位后,管理单位再向其下属的各分支机构调拨。这种模式下,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管理单位及其下属的各分支机构均采取独立核算的情况下,为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管理单位在向其下属分支机构调拨材料时需要作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分支机构将调入的材料作为购进材料处理,取得的法人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统谈统签”模式下,由于管理单位在向各分支机构调拨材料的过程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及管理风险。

  “统谈分签”,是指管理单位进行统一招标后,由下属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用量单独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货物、发票都直接交给各分支机构,管理单位主要起到组织协调和居中调度的作用。与“统谈统签”模式相比,减少了管理单位开具发票的管理职责,也相应降低了管理风险。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普遍上升,为降低增值税税负企业必须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获取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成本在施工项目的总成本中一般占比30-40%,有些特殊的建设项目,这个比例还会更高。购进材料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对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就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而施工项目用到的材料种类比较多,有大宗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砼等,也有用量较少的一些小辅料,如螺丝、螺帽等。对于大宗材料,项目部用量较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与供应商谈判的议价能力,并且一般都可以获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一些小辅料,则由于用量少,或者是项目部所在地处偏僻,很多情况下只能向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采购,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了部分进项税额。

  而采取集中采购方式,则可以在现有的物资管理水平上,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于材料采购方面的管控能力。对于各项目的一些小辅料则可以通过集中采购获得规模优势,进而降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

  此外,在跨法人进行集中采购的情况下,建议采取“统谈分签”的模式,否则不同法人的项目部之间划转材料、设备需要作销售处理,增加了管理风险。对于同一法人内部的集中采购,同城的情况下可以“统谈统签”,跨区域调拨的情况下,为避免引起税务局征管的异议,最好采取“统谈分签”的模式。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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