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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建立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如何进行取舍?

发布日期:2015-09-08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目前,劳务分包商中存在大量个人分包、个人挂靠、架子队等模式,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施工企业该部分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影响企业税负。“营改增”后,为了降低企业税负,规范发票取得要求,应严格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

  对现有的劳务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信息库,以便“营改增”后,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能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同时又降低违反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风险。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要求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商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对劳务分包商纳税人资格变化后税率提高可能引起的涨价幅度进行有效控制。并且对比采取代发劳务工资的形式列支与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成本效益,进行取舍。可参考物资采购供应商身份选择临界点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取舍。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缴纳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属于企业现金的流出,只有最后的利润才是企业创造的财富,所以在选择劳务分包商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下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临界点可以参照下列计算过程进行测算。

  (1)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接受劳务含税价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接受劳务含税价为B,企业的附加税费只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销售额(不含税)-A÷(1+进项税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销售额(不含税)-B÷(1+征收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2)为了使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不低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扣除流转税后的销售利润,下列不等式成立:

  销售额(不含税)-A÷(1+进项税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销售额(不含税)-B÷(1+征收率)-[销售额(不含税)×销项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消除不等式两边相同部分得到以下不等式:

  A÷(1+进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率)≤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通过以上公式即可计算存在不同身份、不同抵扣税率的劳务分包商时,企业如何进行选择。

  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的情况下,可以下表作为参考,来选择分包方、劳务队伍。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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