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标后将施工项目整体交由另一施工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及作业,企业只是定期按一定比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营业税下,中标企业按照分包差,即收取的管理费负担营业税,施工企业按照中标企业支付的分包收入负担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制度,中标企业进项税额来源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分包款,要想抵扣该部分分包款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施工企业开具给中标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后,要想抵扣进项税额,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载体。
该种分包模式可能存在《建筑法》中的违法转包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