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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发布日期:2015-08-11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宋珍珍

[摘要]

  局管模式是指: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的大型工程项目或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具有战略性地位的工程项目。集团公司设立局指挥部为项目管理机构,资源配置由集团公司负责。各子公司作为参建单位分包工程,并成立实际施工项目部。

  局托管模式是指: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集团不设立局指挥部,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集团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局管和局托管模式,均为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合同签订方为集团公司,但是施工方为集团下属工程公司项目部,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局管模式下,发票开具均以集团公司名义;局托管模式下,成本类发票抬头均为工程公司,但是给业主开具的发票为集团公司抬头。

  “营改增”后,集团与子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此时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双方结算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为载体,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必须取得抬头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形式上相当于集团公司内部分包行为。因此,为了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可以由工程公司开具发票给集团公司,这样成本类进项税额留在工程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可以抵扣分包给工程公司收入部分的进项税额。

  但该种分包模式可能存在《建筑法》中的违法转包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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