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对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收集、分析、总结,是提炼司法观点的重要途径,我们收集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认真阅读、分析每一份法律文书,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了数据分析与观点总结,以下是我们得出的一部分成果,希望能对解决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最新裁判观点(实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的工程已经过内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发包方认为工程竣工有瑕疵的,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迟延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高法院在《北京九大洋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中认为: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先履行抗辩权则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承包方承包的工程项目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内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方,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先履行义务已经完成,而作为给付价款的发包方,不能再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即构成违约。
2、工程量签证表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最高院在《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诉邓仁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工程量即工程的实物数量,是以自然计量单位或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的工程数量。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行为。工程量签证表,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设计没有的工程,通过建设单位(业主)现场确认后形成的文件及图形。工程量签证表,只有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工程量签证表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最高院在《山西威龙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案》中认为: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免责事由,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二是约定免责事由,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对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是其对违约的抗辩,并非免责事由,如不存在约定免责事由,又没有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情形发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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