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三大支柱之一,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显得尤为重要。业主希望将投入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而承包人则希望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给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带来了一对矛盾,其中“施工索赔”就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正确的理解、认识并掌握施工索赔技术?在此,笔者从承包人角度与业内同行共同探讨施工索赔的技术与工作模式。
一、工程索赔与施工索赔的概念及性质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某一方负责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在工程施工中,习惯把工程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索赔称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直接间接或其他约定的原因,致使承包人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协商、谈判、仲裁甚至诉讼,以要求业主偿付其在施工中的经济损失的诉求行为。既然有可能涉及仲裁与诉讼,我们的索赔工作就必须合理、守规、重法,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索赔与非法勒索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但索赔也绝不能成为承包人重要的谋利手段。施工索赔的性质应理解为:仅限于那种因索赔事件影响,承包人迫不得已的向业主索要额外增加部分的费用,使承包人得到相应补偿的行为。
二、施工索赔的主要分类
1.按影响事由可分为:工程变更索赔、工期延滞索赔、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工程或条件因素变化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价格上涨、法令政策变化、业主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可分为:总包合同索赔、甲定或甲指分包合同索赔、甲供或甲指材料设备采购三方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阶段可分为:施工准备期索赔、正式施工期索赔、竣工保修期索赔。
4.按索赔起因可分为:业主违约索赔、合同勘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5.按索赔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三、施工索赔时机的发现与捕捉
施工索赔是一门综合技术,要熟悉施工、经营、财会以及法律知识,使之融会贯通。它更是承包人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重要手段,承包人在项目经营上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施工索赔管理的过程就是运用索赔技术向业主证明施工索赔理由正当、充分、合法并使之认可的过程。项目施工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隐含的索赔时机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承包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从招投标开始对索赔工作进行规划,根据招投标文件,充分了解工程和自身条件,尽可能细致考虑工程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索赔因素,进行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制定出具有施工索赔针对性的施工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合同签定后,认真研究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进行索赔必要条件分析,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和数据。经营预算人员应根据手中已掌握的资料,制定出一份详细的施工索赔预案,摘取《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关于索赔的条款,编写《索赔工作备忘录》,并在给项目部做经济合同交底时贯彻下去。由于索赔事件会在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随时发生,承包人要求从始至终的贯彻主动索赔的“战略”思想,及时把握施工索赔的“战机”。下面我们就根据施工索赔的分类,归纳出一些在实际施工中可能出现的索赔项目或事件:
(一)业主不作为导致的施工索赔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疏漏、与现场不符或与相关法规标准冲突,而造成中标后施工突破合同造价,如:《招标文件》未提供《地勘报告》,施工时发现清单描述的土质与实际差别较大,开工时三通一平并未按《招标文件》的描述完成;
2.业主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环境条件交付施工场地,如:钉子户拒绝拆迁,导致所占场地不能及时交给承包人;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清障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如:现场内遗留的原建筑物的基础未拆除及外运渣土;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满足施工期间的需求,如:变压器远离红线、容量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未与现场所在村镇协商好村级路的使用;
6.业主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如:实际水位高于《地勘报告》的勘察结果描述导致槽底渗水;
7.业主未按合同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如:测量结果严重滞后;
8.业主未按合同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如:业主下发《图纸会审记录》严重滞后;
9.业主没有详实的调查清楚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如:开工时燃气管道的未封堵;
10.业主未按合同的规定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
11.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工程洽商及设计变更、签证签认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人所提工作联系单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13.业主要求阶段性或整体提前竣工的抢工,如:业主要求外墙提前亮相;
1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如:甲指甲定分包提前进场施工;
15.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或租赁期延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6.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人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如:暖气片、塑钢门窗等材料的复检;
17.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损耗率而增加的量差损失,如:甲供石材尺寸误差大于规范标准;
18.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人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19.业主未按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要求开展工作,如:业主独立的专项分包招标工作严重滞后。
(二)业主代表不作为导致的施工索赔
l.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对施工造成影响,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停水停电、重大活动暂停施工;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错误;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如:跨过总包向分包直接下达指令;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与验收;
6.业主代表拒不履行甲乙双方已达成一致的协商决定或严重失信;
7.业主代表用不当手段要求承包人完成其被业主授权范围之外的指令,如:胁迫承包人接受其推荐的不合格分包人。
(三)设计变更导致的施工索赔
l.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财、物、时间的损失,如:招投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纸的差异、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业主或设计单位推荐的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导致的施工索赔
l.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如:对可调价材料的范围甲乙双方有歧义;
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如:前后矛盾、数字矛盾、逻辑矛盾;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如:甲供钢筋实际用量与设计用量的差,只有罚则没有奖则;
5.合同条款有悖国家相关法规或行业现行标准,如:北京开发商在外阜(西北地区)的项目,验收要求使用华北地方标准。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案的变化导致的施工索赔
1.抢工引起劳动力降效、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各工种交叉影响施工,增大单位时间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如:提前整体竣工抢工、专业分包提前进场施工、设计变更量超过分部分项工程的约定比例;
2.因场地狭窄另租、以致场外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障等费用,如:在突发动乱或战争时,甲方仍要求继续施工作业,甲方或建委要求提高“安全文明工地”的获奖等级;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如:群体建筑中预开工的栋号无法形成,从而打乱了原定的流水作业;
5.招标时业主预设的施工条件的变化造成费用的增加,如:回填土土源预设项目延期
开工。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导致的施工索赔
l.投标时的人材机价格与实际施工期价格差异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来确认,如:《08清单计价规范》中承包人所承担风险的范围与幅度;
2.国家提高银行贷款利率,仅限于无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如:交钥匙工程;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如:开工后宣布禁止使用粘土砖;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强制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如:节能低碳材料;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如:与外国贸易战涉及的进口材料等;
6.在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中用以结算的货币贬值超过合同约定,也会导致施工索赔;
7.国家或地区领导人视察工地时的重要指示造成费用的增加,如:一些亲民做法。
(七)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施工索赔
l.因自然灾害或天气异常引起的损失,如:自然灾害引起大面积停工、提前进入冬施;
2.因社会动乱、暴乱、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等引起的损失,如:不法人员毁坏建筑成品与半成品、现场材料设备遭不法人员哄抢;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复工时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4.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造成费用的增加或累积。
(八)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施工索赔
l.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历史遗存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与延期施工等费用,如:维护覆盖遮挡、局部或全部停工、考古区域的扩大;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3.业主未了解到得地下大型障碍物、管道、电缆;
4.突发的政治活动、政府指令停工、政府指令导致道路不通无法施工、突发传染性流行疾病及公共卫生事件等,如: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非典流行。
(九)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违约导致的施工索赔
l.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或材料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2.甲方指定的多个分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影响工程,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十)分包商也有向业主间接索赔的问题,当然也要纳入总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中。
以上总结了项目施工过程中,诸如此类的事件均隐含着的索赔时机,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就一定能够获得业主对工期或款项补偿的认可。其关键还在于项目管理人员的索赔经验和业务能力,是否能够抓住时机获得索赔。一个索赔时机的把握,因人而异可能会出现多种处置结果,索赔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索赔经验的差别将决定索赔结果的差别。
四、施工索赔的组成与计算原则及方法
国际通行的施工索赔主要由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两大部分组成:
(一)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含既得利润)为原则,所以施工索赔对业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只能求得业主的谅解。因此,所有影响工程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真实可靠的证据,索赔要求将不会被业主接受。那什么是证据呢?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索赔判定的根据。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有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我们在索赔工作中要严格参照以上内容毫不含糊的收集施工索赔的证据。
书证就是甲、乙、监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签收签发的往来文书,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标图纸与正式施工图纸、地勘报告、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测量桩点成果记录、现场的签证签认、工作联系单及回复、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书面通知(含报纸刊物)、说明书、备忘录、补充协议等;
物证就是证明索赔的实物样本、样板间等;
视听资料就是录音(通话时要有意的提及当天的日期)、录像及照片(应有日期显示);
证人证言包括: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证明人或监理书面签字确认的录音资料、每日出勤的工人和投入设备报表;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表;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等;
当事人的陈述就是施工工长签认的索赔事件的文字描述,如:天气记录、停水停电记录、具体索赔事件经过等;
鉴定结论就是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如:检验试验报告、国家或国际环保节能安全标志、质检站验收单)、政府令、政策性调整文件、索赔分析与款项计算结果;通用货币汇率等;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就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甲、乙、监三方的现场处理记录、甲方指定材料设备进场记录等。
1.费用索赔的组成: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四大类。
直接费包括:即人材机,人工费包含各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材料费包含主材、辅材(含耗材)、周转材料等;机械费包含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与其他中小型机械。
其他直接费包括:工程水电费、成品保护费、工程试验费、冬雨季施工费、抢工(夜施)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上缴、政府行政收费、各种保险、两税一费、垫资利息、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工资的项目分摊等。
其他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其中包含:临时生活与管理用房费用、临时给排水、消防、电气(含设备)道路等设施建设与拆除费用、临时用地租费、生活用水电费等方案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用品购置费、现场垃圾外运消纳费用、项目评优费用等实施性费用)、现场经费(其中包含:现场管理人员与临时水电工工资、保安保洁员与项目部食堂厨师工资、现场活动经费、现场办公用品费、现场其他费用等周期性费用)、非业主承担部分不可预见费预留(经验性费用)。
(1)索赔直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所增加的工作量,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和不可抗逆的因素而造成直接费的增加。包括:人工降效和社会平均工资上涨等增加的人工费用;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上涨、储存期过长造成的材料费增加;机械使用费的增加,主要是工作量增加、工效降低、机械停工;直接费的增加究其原因是业主方的管理和市场调节而影响的。
(2)索赔其他直接费是指因直接费增加而可能引起的工程水电费、成品保护费、工程试验费、冬雨季施工费、抢工(夜施)费的相应增加。
(3)索赔间接费和其他间接费是指因直接费与其他直接费增加而可能引起的相应费用的增加。
(4)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对总包(即间接向业主)的索赔。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的总额之中。
2.费用索赔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①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费用;②按此金额授偿后,应使承包人恢复到事件未发生前的财务状态。即承包人不致因索赔事件而承受任何损失,理论上是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的。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人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既得利润)。因为只能考虑索赔额所带来的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成本的构成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前原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费用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是结算费用法:结算费用法即根据单项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成本的结算值,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
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被业主与监理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结算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结算费用,以项目为单位分子目的逐一分析,并计算出施工索赔值的一种国际通行的较为科学的方法:
(1)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避免漏项,保证计量的准确,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相一致,如属预算外增项的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组价列项。
(2)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一定是结算价,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相减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这里要求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公式简明、分析步骤清晰、数值计算无误。
(3)将单项各子项目费用的索赔额汇总,就得到一个单项总款项索赔值,并作为最终施工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影响工程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预定的施工方案不能顺利实施,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影响,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抢工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工期顺延,这样会增加承包人投入的周期性费用;二是承包人采取抢工措施,用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这样会增加承包人投入的方案性费用。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业主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抢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叙事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阶段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必要时《工期定额》及国家关于工期的强制性条文都有益于工期索赔,调整计划和工程受影响后的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志、工程进度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含隐检预检)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或在工程影响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五、行业内通行的施工索赔程序
(一)施工索赔主要程序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书、调查影响工程事件、寻找索赔时机和收集索赔证据、计算索赔值、编写最终索赔报告。通过协商、谈判、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行业惯例(参见《99版施工合同》范本):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二)索赔意向的提出
1.及时发现与报告,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承包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3.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同步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首发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步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还需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声像资料的取证,并保持完整性,且粘贴在打印的文字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或者监理工程师直接出示的旁站记录,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2.同步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和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稍长时间,再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周期),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四)索赔的证据收集
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全面性、即时性、合法性。
2.证据的收集方法:
①项目部成立之初,就要重视索赔证据的收集,根据《索赔工作备忘录》明确对口与分工,进行必要的索赔业务的技能培训,树立全员索赔意识,并在各岗位的月度绩效考核中体现。公司也应建立健全索赔成功的必要奖励与成本亏损的问责制度。
②资料员与预算员密切配合,形成证据快速传递、妥善保存、及时共享的有效联系机制。
③建立起对外发文预算员最后复核制度;管理人员应养成对外发文要求对方在正文与《发文记录》本上进行双签的习惯,以示已阅已收;建立生产例会索赔常设议题的会议制度。
④配备必要的取证设备与工具,建造专用库房安全保管,及时补充,由专人负责的索赔资料库。
⑤这些索赔证据的收集与应用时要认真分析,抛开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有选择的甄别使用,力争保持有利于自己主题思路与论据的统一。
(五)最终索赔报告的编写
1.最终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事件描述:主要是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人及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过程及起因;承包人为索赔事件所做的工作和付出的额外支出;承包人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最后附上索赔报告编写人、主要人员或审核人员的签字,造价员、造价师、建造师应加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落款处应加盖公章,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事件描述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重点表达的问题。
(2)依据说明: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依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参照有关现行的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主要以引用具体条款、文件文号来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合法性。在写作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明确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招标文件、法律法规条款,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客观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使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索赔计算: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工期延长时间。依据部分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计算部分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之间是定性与定量的连带关系。在款项
计算部分,承包人必须阐明下列问题:
①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即造价分项汇总表与工期增加总标的;
②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其他间接费等四部分;
③指明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承包人应注意采用合同约定或近似的计价方法。采用何种计价方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依据随机应变。
(4)证据支持:只包括该项索赔事件所涉及的对承包人诉求有利的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注释。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详实可靠的证据,索赔就是苍白无力的。
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以及批复的索赔意向书。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是必要的。
2.最终索赔报告的编写要求:最终索赔报告应是正规的书面文件。对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或索赔专家团的研究指导下进行。编写最终索赔报告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索赔事件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影响工程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必要时可以有符合逻辑的推理,但不能包含任何估计与猜测。
(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依据。索
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承包人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合法进行的。
(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承包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损失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与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承包人为了避免或减轻事件影响造成的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以竭尽所能采用降低费用措施。
(4)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正确地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
(5)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结论要明确、分析有逻辑。其中,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更应详细、准确和清晰,而又不显繁琐复杂。
六、承包人应掌握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1.事实成立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额外的费用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最终索赔报告,依据证据真实、合法、有说服力。
七、施工索赔工作的管理
1.由于施工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往往是业主结算审计核查的主要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索赔台帐,加强索赔档案管理,把应对审计的准备工作做扎实,经得起推敲。
2.索赔台帐应记录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书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款项计算、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以及证据依据目录等内容。
3.对合同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竣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以合计汇总、组卷归档备查。
八、施工索赔在实践中应规避的工作误区
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承包人由于受传统工程管理思维模式的影响,考虑与业主、监理方面的关系,而没有把索赔认真对待,结算时损失惨重。要树立合法索赔是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力的理念。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意识淡漠,没有深刻理解索赔工作及管理程序,对有无两可的索赔事件往往把握不住,丧失索赔良机,给承包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项目主管人员对合同、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承包人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索赔组织工作不严密,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也没有充分理由及证据支
持索赔成立。
4.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时效性,未及时作出最终索赔报告。
5.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认为索赔只有承包人向业主索赔,没有考虑过对方的反索赔。
6.索赔工作职责与分工不明确,项目部与预算部相互推诿,丧失施工索赔的最佳时机。
总之,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都很强的技术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我们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合同协议和各种往来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认真做好施工索赔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承包人赢取既得利润的重要手段。项目施工全过程中隐含的索赔时机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力争最终索赔的成功,会因为事件的具体情况结果和程度而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项目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施工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发现实际影响工程的事件、捕捉施工索赔的时机、学习和总结施工索赔的工作经验。这样就能恰当地维护承包人的自身利益,真正把索赔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的企业理想。
北京乾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邮编:100070电话:010-68520349传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设网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