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禁区
理想的增值税应是大范围、普遍征收,以充分体现其“中性”特征。但是,由于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这些行业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征收增值税的可能性,但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如住宿、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等,这些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与生产、流通关联度不是很大,很难形成增值税勾稽关系,如果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将可能发生高昂的征税成本或严重的偷逃税现象。美国人爱伦·泰特在《增值税国际实践和问题》中归纳了8 种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建筑业、租赁和代理业、金融服务业、境外提供劳务、拍卖商和二手货、手艺人、赌博和抽彩、赛马。即使已实现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也存在免税区域,如法国的大部分金融交易活动,德国的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业。因此,这些领域基本属于增值税的禁区,不应将其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2)增值税扩围后的中央地方财权划分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三大基石。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营业税基本属于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因此,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意味着营业税征税范围缩小,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增值税税收制度,还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权的调整以及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权限的变动。增值税扩围后,必须重新构建或调整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