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在世界各国有宽有窄, 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欧洲特别是OECD 成员国, 如法国、丹麦、德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英国、意大利、新西兰、加拿大等: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
这种范围广泛的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更具完整性和统一性, 可以避免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的中断或多税并用的复杂性, 有利于实施凭增值税发票及海关完税凭证对各环节外购商品与劳务的增值税抵扣制度, 从而有利于增值税自我监控机制的形成; 并为按商品整个生产流通全过程设计总体税负, 彻底平衡税负, 简化税率档次, 为使增值税成为计算简便、归属明确、影响中性化的税种打下良好基础。
(2)摩洛哥:在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的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涉及整个制造业、批发业和进口商品, 但不包括零售业。因而, 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以及较为严重的增值税税款在零售环节损失的问题。而且, 由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既未涉及农业, 又未涉及劳务, 而且还未涉及商品流通的零售环节, 因而其课税基础较为窄小, 特别是批发与零售相结合的企业, 有效区分它们需制定一些繁琐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监管机制推动其实行。
(3)塞内加尔, 科特迪瓦, 哥伦比亚, 蒙古等:在整个制造业实行增值税。
这种情况的征税范围仅仅覆盖全部制造业产品及进口产品, 而对批发和零售环节以及农业与劳务不征增值税, 这种增值税与规范增值税制仍相距甚远。
总的来说, 各国或地区征税范围大致情况如下: 欧洲、美洲、大洋洲征收范围广, 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 亚洲的韩国、印尼、土耳其、台湾等涉及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 菲律宾仅涉及工业、批发、零售业; 至于非洲国家, 目前主要侧重于制造业, 有个别国家如马达加斯加则延伸到批发业。
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货物销售方面未涉及农业领域, 劳务也仅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