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对代购货物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在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中,还明确了代理进口货物属于代购货物。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该条款规定了代购货物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三个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视为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该条规定主要是出自征管的考量,如果不满足三个条件,很可能是以代购货物的名义行销售货物之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