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上海市政府第50号令形式颁布。其中,对进场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引入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概念、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增大等规定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对进场项目分类监管
《办法》明确了进场交易范围,规定采用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招标监管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场交易,其他建设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场交易。
《办法》还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引入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
《办法》引入了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规定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增大
《办法》赋予了招标人更多的自主权。一是拥有投标人筛选权。《办法》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二是招标人有了复核定标权。《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在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进行复核澄清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界定总承包招标及再发包、分包
《办法》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期限。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
《办法》还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严禁拖欠工资、无故弃标
《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同时,招标人应当将本条规定的投标资格限制条件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办法》还规定,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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