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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民用建筑供热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26来源:中国建设报编辑:伏牛山

[摘要]

   为加强采取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简称《办法》)不久前施行。

  《办法》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实行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50%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达到总能耗减少65%以上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安装供热热网、换热站和热用户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并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户计量要求。民用建筑建设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企业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采购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的供热管线、供热与用热温度调控、计量装置等供热节能设施。《办法》要求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应转变用热观念,以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为前提,居住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22℃以内;除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特殊温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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