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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棚户区改造启用限价房模式

发布日期:2015-02-27来源:本站编辑:宋珍珍

[摘要]

  建设单位可采用限价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可按有关规定上市交易。同时,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用配租公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印发的《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的。

  《意见》明确,今后建设单位可参照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通过限定土地价格、住房配套建筑面积、改造项目利润等措施,以限价房方式对棚户区(危旧房)进行改造。

  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产权置换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1.3倍。同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

  建设单位可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凭《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意见》要求,各地要精心布局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原地或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应合理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特别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侨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精心组织新建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

  根据《意见》,将积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面积50%以上的,可适当调低公开交易出让起始价。在城中村改造中对安置地块实行政府“零收益”整村推进改造。各市可以政府牵头团购等形式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型商品房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以购代建”模式。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争取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补助。《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在满足原拆迁住户的前提下,可通过出让部分产权的方式,解决更多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但要遵循3个基本原则。

  一是共有产权政策需审慎稳妥推进,应在与财政、物价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保障性住房出让价格,共有产权公租房出让价格应不低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综合成本。

  二是应以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为基数,确定购买人和当地政府分别占有的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比例。

  三是属于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租金、物业等,应按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政策实施管理,同时要求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相关配套文件和细则,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地要合理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出台相应的拆迁奖励办法。可通过适当提高货币补偿金的比例等方式,正确引导群众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改造,逐步提高棚户区改造中的货币安置比例。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采用配租公租房等方式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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