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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设工程黑名单制度”明年施行

发布日期:2014-10-24来源:海峡都市报编辑:钟晓颜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将建立“建设工程黑名单制度”,重拳治理建设乱象:今后,凡是在建设工程中存在违规生产或不文明行为的企业,都将被列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对象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等;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今后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

  哪些情形将列入黑名单

  据了解,以下两类施工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上一年度的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前30名的企业;连续两个季度在建项目当季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值排名均在全省前10名的。

  此外,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责令改正未整改的,将被列入黑名单:拆除工程施工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人工拆除、爆破拆除建筑时未逐层分段进行,采用掏掘或推倒等方式野蛮施工的。

  拆除施工时,未采取扬尘控制、降低噪声的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未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清运,未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存在“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的。

  从明年元旦起执行 黑名单一年内有效

  据了解,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被多方面限制。比如,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检测(监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工程的投标和建设,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工程;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

  此外,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单位若要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投标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等有关信用情况,并在招投标文件中载明。

  在抽查方面,对被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责任主体(含有关责任人)施工的项目,将作为省厅季度巡查重点抽查对象(不含拆除施工单位),且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项目。

  据了解,黑名单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黑名单自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为有效期,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被查实达到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有效期再延长半年。黑名单将向社会公开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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