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备查与管理。
《办法》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须由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不得对同一招标控制价进行编制与审核。
《办法》明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单独的造价成果文件形式出具。招标人不得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上调或下浮。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办法》要求,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其他项目计价表、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其他资料。招标人须在发出招标文件前5天,按本《办法》规定由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将拟定招标控制价及有关编制与审核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备查通过后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名提出投诉。
《办法》强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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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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