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形式,是否缴纳营业税,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分两种情况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相反,如果名义上将不动产对外进行投资,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并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此外,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对该写字楼进行处置的话,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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