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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来源: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辑:宋珍珍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

  通 知

  宁建质安发〔2016〕40号

  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宁东管委会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区空气质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促进全区各地大气质量的改善和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提高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人员责任,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原则,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六个100%要求(即施工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100%覆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落实各项防尘抑尘降尘措施,打好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使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各地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在建及停工项目,确保标准化建设贯穿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项目,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项目停工前对物料、渣土、裸露土地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涉及土方开挖工程的,应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对已回填的基坑、沟槽应及时恢复,裸露土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未清运的渣土、物料及裸露土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防风、防火等措施,并做好值班及巡查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停工期间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要求。

  三、各地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处理好扬尘治理与综合检查的关系,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同时,要将综合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相结合,通过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工作目标。11月1日起至明年3月底,对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扬尘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地,坚决予以停工,拒不停工的企业,可依法按照不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停水、停电,并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诚信体系扣分、记载不良行为记录等。针对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和项目加大处罚力度,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四、各地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与城管、环保、交警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联合执法力度,共同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企业于11月15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建立承建工地清单和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台账(附表1)、渣土运输车辆动态登记管理台账(附表2)。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要于11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建立城区在建工地清单和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台账,并将检查治理台账、工作总结进行上报。

  附件:1.各地区(企业)城市建成区在建工地及扬尘控制清单

  2.施工企业渣土运输车辆封闭管理台账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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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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