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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检查及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31来源:湖北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厅字〔2016〕10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经研究,定于2016年11月中下旬,对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依据

  (一)《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3〕59号)。

  (二)《2016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鄂建墙〔2016〕2号)。

  (三)《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和《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附件1、2)。

  二、检查考核对象

  全省90个市、州、林区和县(市、区),详见附件14。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详见附件4)。年度新增建筑节能能力=年内新建建筑节能能力+年内应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能力+年内既有建筑改造节能能力,通过数据分级填报与核查的方式确定。基础数据表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然后逐级汇总。

  (二)发展绿色建筑(详见附件5)。根据《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进绿色建筑的情况。绿色建筑省级认定、评价标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省级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及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进展情况。

  (三)新增节能建筑(详见附件6)。检查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559-2013)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实施情况。请各地准备好竣工项目清单和在建项目(详见附件6-1,附件12),由检查组从中随机选取。各地抽查项目数量如下:

  1、在建项目抽查计划表

地   区

城区(武汉市为市管项目)

被抽查县(武汉市为区管项目)

项目

合计

其中

现场随机

抽取项目

范   围

公建

居住

公建

居住

地级市(州)

2

2

1

1

6

2

建筑节能工程基本完工的在建项目(窗户安装阶段)

鄂州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2

2

 

 

4

1

武汉市

3

3

2

2

10

3

注:如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均达不到处于窗户安装阶段这一要求,节能部分尚未施工,受检市县应向检查组提供上一年度开工建设的达到窗户安装阶段的在建项目清单,以供检查组抽查,以检查施工阶段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2、竣工验收备案项目抽查计划表

地   区

城区(武汉市为市管项目)

被抽查县(武汉市为区管项目)

项目

合计

范   围

公建

居住

公建

居住

地级市(州)

1

1

 

1

3

当年1月1日至年9月30内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鄂州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1

1

 

 

2

武汉市

2

2

1

1

6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详见附件7)。检查当地2016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情况,对纳入年度改造目标任务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跨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只能计算一次)。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详见附件8)。计入考核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建设项目;

  2、必须是当年竣工且完成能效检测的建设项目(已完成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安装,未进行能效检测的跨年度建设项目可计入当年完成指标,但该项目只能计算一次)。

  尚未完成示范任务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应按照《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区)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64号)于11月底前做好验收准备,并以政府名义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量(详见附件9、10、11)。检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量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城市城区“禁实”、“禁现”和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情况,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扬尘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上述要求为基础,各项考核指标的填报、认定、计算要求详见各附表说明。

  四、检查考核安排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专项检查及目标责任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工作专项检查重点针对前三季度,目标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全年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一阶段为工作专项检查。各地应按照总体要求,于11月10日前完成自查;省厅将于11月底前(具体时间另行电话通知)完成工作专项检查,并做好迎接住建部建筑节能年度专项督查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林区应在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将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按本通知执行,如需现场核实,另行通知。

  五、考核组织方式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专项检查及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层级管理、分级考核原则进行。各市、州负责所辖县(市、区)的检查考核,省厅负责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本级的检查考核,同时抽查除鄂州市以外的12个市、州所辖的一个县(市、区)。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省厅将根据抽查和各地自查情况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考核结果将作为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安排的依据以及省对市(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安排和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负其责,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前,各地要完成本级自查。附件14中90个市、州、林区和县(市、区)都要准备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和指标考核资料,同时准备好附件3至12(其中:附件6-2-1至6-3-2为检查组专家现场检查用表,受检单位不用准备)。

  (三)为保持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指标一致,各市、州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考核方式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抽检项目确定后,住建部门要按照附件13通知受检项目各有关单位准备好资料,并联系好参检人员到现场配合专家质询。

  (五)为完成好本次检查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确定责任部门和联络人,填好《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地联络人名单回执》(附件15),并于10月30日前发至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和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联系人:唐先国(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电 话:027-68873088

  阮 帆(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电 话:15972121272 QQ:550390050

  附件:

  1、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分解方案.xls

  2、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doc

  3、湖北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xls(2016年度)

  4、新增建筑节能能力考核表.xls

  5、绿色建筑发展情况自查、考核表.doc

  6-1、年度城镇新增节能建筑(竣工)统计、考核表.xls

  6-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GB50189-2005).doc

  6-2-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GB50189-2015).doc

  6-2-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JGJ 134-2010).doc

  6-2-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图检查表(DB42T559-2013).doc

  6-3-1:公共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检查表.doc

  6-3-2:居住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检查表.doc

  7-1: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7-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自查、考核表.doc

  9、散装水泥供应量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10、预拌混凝土供应量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11、预拌砂浆供应量目标完成情况自查、考核表.xls

  12:年度城镇在建项目统计表.xls

  13:受检项目备检资料清单和现场答疑人员名单.doc

  14: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对象.xls

  15: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地联络人名单回执.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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