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6〕7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6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企业在主要人员、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重点核查企业各类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重点核查未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的企业。
三、核查时间和地点
(一)核查时间:2016年11月7—11日。
(二)核查地点: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407会议室。
四、核查方式
(一)核查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即随机抽取被核查企业、随机确定核查人员。我厅拟随机抽取260家企业开展核查。
(二)被核查企业需按照附件1至附件8的表格内容要求,提供本企业各类被核查人员近一个月的缴纳社保发票和人员清单原件,所有技术工人证书原件,企业自有主要设备的发票原件以及相应的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材料提交至核查地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诚信库的信息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告知辖区内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核查所需资料,按时提交,接受核查。
(二)我厅将另行通知被核查的企业名单。
(三)各被核查企业应安排负责资质管理的同志代表企业向我厅提交核查材料,该同志需熟悉资质标准对各类人员的要求。
(四)各被核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库并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按文件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接受核查的企业,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五)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我厅将当场告知企业核查结果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要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报送整改材料,由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专家对整改资料进行审查。超过整改期限不报送材料又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视为拒不整改;所报材料未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签字、盖章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我厅将依据整改结果进一步采取措施对企业资质进行处理。
(六)本次核查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联 系 人:莫冰,联系电话:0771—2260222。
附件:⒈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⒉ 企业基本情况
⒊ 技术负责人名单
⒋ 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⒌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⒍ 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⒎ 技术工人人员名单
⒏ 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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