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建筑业协会:
为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开发和应用工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全区建筑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内建建〔2012〕607号)精神,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拟于今年12月份组织2016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工法的申报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凡符合自治区工法申报条件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二、工法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的通知(内建建〔2009〕279号)》文执行。
其中,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工程应用证明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提供,每个应用实例提供至少3张有关施工过程电子版照片;介绍工法的演示录像光盘应重点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三、各工法申报单位的材料由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协会审核推荐,自治区工法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进行综合评审,自治区住建厅审定公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工法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书及效益证明材料的;
(三)每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完成单位之间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的。
五、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六、评审费及其他
按有关规定收取专家评审费;相关申报表格请从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网站文件公告栏下载。
联 系 人:杨晓刚 李 勇
联系电话:0471-6682144(兼传真)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永光巷28号
邮 编:010020
网 站:www.nmjx.org、www.nmgjzyxh.org
邮 箱:nmjxzlaqb@163.com
附件1:内建建[2009]27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的通知
附件2:内建建[2012]60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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