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乡规划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9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对我区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包括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决定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核查所有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包括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下同)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此次划定、确定工作为期5年,前3年基本完成目标任务,其中,第一年完成总体工作的比例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后2年对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补充发现符合条件但未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 现状统计阶段(2016年8月-9月)
各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现状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及时将调查统计结果报送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县、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核对,填写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附件1)、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附件3),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各2张照片,于2016年9月12日前报我厅城乡规划处。
(二) 划定、确定阶段(2016年10月-2018年11月)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属市、县上报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鉴定,符合划定条件的报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建筑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对符合确定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每年新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信息进行汇总核实,填写城市新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上报表(附件2)、城市新确定历史建筑上报表(附件4),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各2张,于当年12月1日前报送我厅城乡规划处。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2019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历史建筑确定和保护长效机制。我厅将会同文物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规范有序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本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调查统计及划定、确定工作。我厅将会同文物等部门,结合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对各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划定、确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普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的保护监督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行为。
(三)请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送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 系 人:王宪
联系电话:0991-2811505 传真0991-2823243
邮 箱:617942856@qq.com
附件:1.地(州、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
2.地(州、市)城市新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上报表
3.地(州、市)市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
4.地(州、市)城市新确定历史建筑上报表
5.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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