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切实将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二、按时限要求完成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不留死角。要在2016年8月15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并建立好台帐: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将违法违规收取的保证金全部退还到位。要在2016年底前将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三、按时汇总上报情况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本月开始,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月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12月底前报送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16年9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省政府等有关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要求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联系人:王晶岩; 02423447623 23447621(传真);邮箱:lnjgc@126.com。
附件: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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