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局、公积金中心:
为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浙江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规定,我厅于2015年11月30日下发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建[2015]8号)。现根据各地反映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对该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从浙江建设信息港下载),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法规处。联系电话:0571-87053010。
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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