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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5来源:湖北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鄂建文〔2016〕1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根据省委巡视办收集反馈的部分市县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取先变更后设计的方式增加建设内容、改变项目功能、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修改时,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勘察、设计单位未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文件或属于重大修改无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得开展项目的勘察、设计修改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或勘察设计变更单。

  四、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属于重大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凡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活动的管理,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违规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自觉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勘察、设计修改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通知的规定,其行为将依据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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