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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1-10来源:安徽省住建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皖政〔2015〕101号)已于近日印发出台,为使大家对这一政策有一个全面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公共政策,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为指导,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城乡规划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优惠政策,影响规划实施。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规划编制、擅自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领域出现的问题,按照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精神,出台了《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重点领域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0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乡规划等重点领域的制度设计,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为此,我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代拟稿),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于2015年9月14日第59次省长常务会审议通过,10月26日,省政府以皖政 [2015]101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的内容,有的是对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进一步重申,有的是在现有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有的是对外省经验的借鉴,有的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政策创新,分为5个部分共19条:

  第一部分是科学编制规划。一是强调各地要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理顺各规划之间的关系,加快健全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同时,要格外关注乡村地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要通过制定镇、乡规划编制标准,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编制水平。二是强化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积极推动“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多规合一”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健全空间规划协调机制。三是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各地在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时,要开展对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科学确定城镇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居住用地容积率。四是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监管,针对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创造性活动的特殊性,允许依法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单位,避免由恶意低价竞标造成的市场混乱。同时,建立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其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第二部分是依法审批规划。一是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明确需由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目录,严禁越级、越权审批城乡规划。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应当征求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严禁以非法定规划替代城乡规划,严禁以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纪要替代审批机关规划批复文件。同时规定对未履行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二是加强备案管理,明确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要求。三是强调规划的公示公开,细化了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时,必须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四是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规定重大规划决策在审议前须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中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需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同时,适时探索开展设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水平。

  第三部分是严格实施规划。一是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地方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明确提出5项禁止类规定,突出城乡规划的刚性约束。明确提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二是强化规划条件管理,明确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变更以及竣工后的规划核实等具体要求,强调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三是强调要严格规范规划修改程序,进一步重申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明确了规划修改的法定情形以及程序要求,规定城乡规划修改过程中要依法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并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四是严禁违规变更容积率,依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了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及程序。五是加强乡村规划管理,明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强调要加强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

  第四部分是加强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规划实施的监管部门及监管方式,提出要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二是落实决策责任,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精神,将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等,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同时明确记录主体、记录要求以及不记录在案的责任。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强调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干预或擅自修改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四是加强规划督查工作,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各设区市向县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等新技术,不断提升规划督察的效能。

  第五部分是强化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加强对党政干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面向基层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鼓励开展城乡规划进社区和乡村活动,提高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二是严格落实经费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意见》的特点

  《意见》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全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力求体现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政策导向。

  二是紧密联系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我省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有制度的缺失,从城乡规划管理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过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措施。

  三是推进制度创新。提出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规划决策终身负责制等,这些都是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2020年)》以及全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我省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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