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桂建管〔2015〕61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主体
(一)检查对象。2014年以来发生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不管是否属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2014年以来在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停止投标资格、被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共220家(详见附件)。
(二)检查主体。未录入诚信库的企业,以及在诚信库中未登记分支机构信息的区外企业,由我厅直接进行检查;已录入诚信库的区内外施工企业,按其注册地及分支机构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
二、检查标准
本次检查是我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各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所列的《广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标准表》进行评分。其中,表中所有与年度工作有关的评分内容一律以2015年为准,不再向前追溯。
三、工作要求
(一)动员培训。请各检查主体组织受检单位认真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准备履职支撑材料。动员培训工作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学习过程中如有不明,可咨询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曾俊杰,联系电话:0771—2368392。
(二)检查评分。每次检查应有2人及以上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应于当日结束,并由双方在检查记录表格上签字。可采用集中统一检查、分散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南宁市的检查评分工作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南宁市以外的检查评分工作,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
(三)约谈告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视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黄色监管。检查主体负责人应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存在问题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处罚建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定为“不合格”等级,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列入红色监管,检查主体应及时填写《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向我厅提出处罚建议。
(五)落实处罚。我厅将依法对各地报送的处罚建议予以立案查处,区外企业的违法事实由我厅报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信息公开。我厅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检查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2015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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