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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协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明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置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8来源:湖南建筑信息网编辑:沈艳

[摘要]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进一步加大对考试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严肃考风考纪,现就《关于明确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置办法的通知》(湘建人教〔2013〕31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予以认定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存放位置,或在考试中翻阅、夹带参考资料的;(二)本人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传播考试试题、答案,或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试题答案、草稿纸等的;(四)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五)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考试资格,或者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其他技术手段查看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或者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或同一科目试卷答案内容、主要错点高度一致,被评卷专家组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八)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秩序,拒绝、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考务工作正常开展的;(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十)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二、应试人员有以上(八)、(九)项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外,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组考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并移交当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予受理其本人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及资格考试。对应试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经组考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我厅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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