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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

发布日期:2017-11-06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贵州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贵州省城镇市政公用领域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行业项目建设运营,有效提高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效率,全力补齐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短板。 意见指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盘活存量、放开增量,制定投资、补贴与价格相协调机制,建立公平市场运行环境和合理长效投资回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领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大力实施PPP项目,切实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意见确定,符合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可以采用PPP模式。推行PPP模式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包括: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含再生利用、污泥处置)、排涝、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燃气、供热、黑臭水体整治、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

   意见指出,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设立特别目的项目公司(SPV),政府在SPV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控股。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在运营期间提供安全、优质、高效服务。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政府有支付义务的,按项目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按项目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项目在建期督促项目计划和进度,在运行维护期检查运营维护制度和项目运营情况,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和潜在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意见明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PPP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以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逐步减少政府参与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城镇市政公用领域项目。鼓励各级财政部门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城镇市政公用领域PPP项目的有效方式,通过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手段,为项目规范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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