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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59地先行先试

发布日期:2015-12-22来源:网络来源编辑:靳明伟

[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教育法 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听取了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会议听取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 案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了有关说明。

   59地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提出,我国拟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 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 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潘功胜在介绍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时说,“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潘功胜表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根据草案,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 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

   据悉,上述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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