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泰安市停车场建设规范》。规定了泰安市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政策引导以及监督检查等要求。
《规范》要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推广生态停车场的建设。标准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涉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等方面。停车场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应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规划停车场用地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改作它用。
在公共交通枢纽、城郊结合部、旅游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以方便市民、外地游客的停车和换乘。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地段可根据该标准中相关内容,适当降低停车位配建标准,但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
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距,距离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7.5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m,距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m。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停车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按照设计方案建设停车场的,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广场、公共场所、单位(个人)自用场地、空闲场地等,其管理单位、所有单位(个人)在不占用公共绿地、盲道等情况下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停车场建设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设置标识,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
鼓励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在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环山路及滨河地段建设生态停车场;鼓励结合旅游淡旺季合理利用公共停车场,旅游淡季时停车场内的部分空置场地可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商业活动等场所。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旅游旺季、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等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应急情况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预案临时指定预案中确定的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作为应急性临时停车场;也可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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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现行资质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资质标准的不合理之处逐渐显现,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交流了资质管理运行的现状,提出资质标准修订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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