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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标准规范招标人行为

发布日期:2014-11-27来源:住建部编辑:钟晓颜

[摘要]

  日前,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披露。

  据悉,《标准》中的建设单位是指该建设项目的产权人,对于项目直接发包的为发包单位,对于项目采用招标发包的称之为招标人。

  《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安徽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标准》明确了奖罚标准: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在行业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业务增项、动态检查时优先扶持。对于存在较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增加动态检查频次。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较重的环节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依法责令停工或做出处罚。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除向社会公布外,还将依法限制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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