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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4-10-10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钟晓颜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正式施行。《规定》要求我市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所谓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其中,弃料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市市政委人士介绍,市民装修过程中的除渣环节,新规和以前规定相比没有大的变化。《规定》要求,单位或个人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袋装堆码整齐,堆放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

  与2005年出台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相比,《规定》强调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如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混合收集存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必须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在分类处理过程中,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不得接纳弃土,建筑弃土消纳场不得接纳弃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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