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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超能耗公共建筑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01来源:本站编辑:伏牛山

[摘要]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超能耗的公共建筑与违法的建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第三产业比重超过75%,“十二五”规划中建筑节能目标占北京市节能量目标的41%,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该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民用建筑节能责任体系,明确了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与建筑用能的运行责任,规范了建筑节能管理要求。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北京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电耗需实现下降12%的约束性目标,并将从今年起对3000平方米以上(含),且公共建筑面积占该单体建筑总面积50%以上(含)的公共建筑设置耗电限额。

  根据相关规定,今年公共建筑电耗限额指标较2009年至2013年电耗量均值降低6%,明年公共建筑电耗限额指标较2009年至2013年的电耗量均值降低12%。2014年起,北京市住建委将对全市纳入能耗限额范围的公共建筑进行考核,每年12月份考核一次。

  办法规定了多项补贴政策,凡北京市开展的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资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等项目,均可获得民用建筑节能补贴和奖励。同时,办法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等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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