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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货报废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05-17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提问:我公司有一批半成品报废,我想请问一下,这些产品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转出的进项税可以与这批半成品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吗?

  专家回复:这要看这批半成品是如何报废的,如果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报废,是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除此之外,不用做进项转出。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应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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