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实际开票次数超过1次,须多次预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当月预缴税款实际开票次数超过1次的纳税人,可以在次月15日内一次性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