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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汇算清缴指南(含申报、政策解读及新政策)

发布日期:2016-05-09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了以下修改,请纳税人关注调整变化内容,并根据公告的填报要求对年度申报表进行填报: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三、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1号)

  (二)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2015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下列情形,需分段计算优惠税额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行业调整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建筑业不属于工业企业,而属于其他企业,应按其他企业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五、2015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文件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实施后续管理,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60份,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3份,区域税收政策3份,行业税收政策6份,税收征管3份,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纳税申报4份,制度规定4份,个案批复6份,推广完善政策9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 份。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13份文件)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6份文件)

  2015年,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4号、99号文件联合下发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2份,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17号和61号公告2份、税总发〔2015〕35号和108号通知2份。

  财税〔2015〕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为了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5年第17号和61号公告,就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向税务系统以税总发〔2015〕35号和108号下发通知,提出贯彻落实双四条意见。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0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8号公告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残疾人就业(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财税〔2015〕18号文件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2015年第12号公告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6、税前扣除资格(1份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号文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区域税收政策(3份文件)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5〕300号文件明确北京国开国寿城镇发展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三)行业税收政策(4份文件)

  1、计提准备金(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3号、9号、115号文件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25号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规定。

  2、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2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税〔2015〕6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通知,明确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四)税收征管(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3号、40号和48号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3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号、22号和60号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31号和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九)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印发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明确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7个行业以及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46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以财税〔2015〕125号印发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16号公告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应准备的资料,符合受益性原则,坚持独立性原则,赋予税务机关调整权。

  5、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7号公告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327号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

  (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9份文件)

  1、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1份文件)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保留7项行政许可事项,加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目前共保留8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7号公告明确了这8项。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5项,分别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5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过程(3份文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10项税务非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进行了贯彻。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14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进行了贯彻。

  (3)《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进行了贯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公布了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调整为其他权力的23项权力事项(1份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公布了23 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这些权力事项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等5大类,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4、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份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发〔2015〕141号文件向税务系统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取消29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23项,包括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5、后续管理(3份文件)

  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决定,加强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6号、56号、70号公告,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包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和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的后续管理以及取消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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