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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日期:2016-04-26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问: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复内容: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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