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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确认的会税异同

发布日期:2016-03-28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1.收入概念

  会计准则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销售商品收入而言,主要是指 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再销售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 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在税法的界定上,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应的是其中的销售货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此解释为: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收入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 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收入确认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 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第十三条:企业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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